(1997年6月10日冀政函〔1997〕46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為更好地貫徹實施這部法律,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就我省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范圍中較大數額罰款的數額通知如下:
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公民處以500元以上罰款,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國務院公安部門、實行垂直領導的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較大數額罰款的數額另有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