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民教育序列的學歷、學位
《國家教委辦公廳關于“學歷、普教性學校”有關問題的復函》(教學廳[1995]13號規定:
(一)“學歷”是指人們在教育機構中接受科學、文化知識訓練的學習經歷。一個人在什么層次的教育機構中學習,接受了何種層次的訓練,便具有相應層次的學歷。通常所說的“學歷”是指一個人最后也是最高層次的一段學習經歷,以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有國家認可的文憑頒發權利的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所頒發的學歷證書為憑證。
(二)國家承認的學歷在高等教育方面有專科、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四個層次,另外還有第二學士學位班、研究生班。經國家主管教育部門批準具有舉辦學歷教育資格的普通高等學校(含培養研究生的科研單位)、成人高等學校所頒發的學歷證書,國家予以承認。具有舉辦學歷教育資格的普通、成人高等學校每年由國家教委予以公布。另外,通過自學考試,由國務院自學考試委員會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的自學考試畢業證書,國家同樣予以承認。
1.普通高校學歷
1997年教育部關于“學歷”的有關說明,研究生分博士研究生畢業、碩士研究生畢業、研究生畢業、研究生班畢業(自1996年1月1日起,全國取消了研究生班畢業證書,研究生課程進修班是在職人員提高業務水平的一種教育形式,屬于非學歷教育,不能認定學歷)。本科畢業,專科畢業。
2.1970年至1976年入學的高校畢業生,即工農兵學員的學歷,1993年人事部、國家教委聯合下發教學廳字[1993]4號文件作出了規定,對于1970-1976年進入普通高等學校的大學生,他們的學制當時規定:普通班暫為2至3年,學習期滿畢業時已由學校頒發了畢業證書,國家承認其學歷為大學普通班畢業。該時期進入高等專科學校的,自然為專科畢業。
3.成人高等教育學歷
(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關于職工大學、職工業余大學、高等學校舉辦的函授和夜大畢業生若干問題的請示的通知》(國辦發7號)規定:1979年9月8日以后,凡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教育部同意備案的職工大學、職工業余大學以及由教育部審定在普通高等學校舉辦的函授部和夜大學學員(不含批準前的畢業生),學完規定的課程,并按規定的考試辦法,經過考試,成績合格,思想品德和身體健康情況合格,獲得畢業證書者,可按教育部同意的專科或本科分別承認其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的學歷。
(2)《教育部勞動人事部關于廣播電視大學畢業生若干問題的通知》(83)教計字112號規定:各省、市、自治區廣播電視大學學員,學完中央廣播電視大學按照教育部批準的教學計劃開設的課程,經過合乎規定的考試,成績合格,取滿規定學分,在學期間的思想品德和身體狀況經辦學單位按照學籍管理辦法鑒定合格,獲得畢業證書者,承認其高等學校專科(或本科)畢業學歷。
(3)1981年1月13日“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的報告”中第三條(三)規定:由省、市、自治區自學考試委員會按照各專業教學計劃要求確定考試科目,組織統一考試。考試合格者,由自學考試委員會發給畢業證書和單科成績證明書。
(4)國家教委、人事部《關于成人高等教育試行專業證書制度的若干規定》的通知[(88)高教三字116號]規定:由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各類成人高等教育大專專業證書,是表明學員已達到了崗位所要求的大專層次專業知識水平的一種證明,不等同于本、專科畢業證書。
4.普通中專、職業中專、技工學校中專的學歷
1986年以前,普通中專學歷證書,由國家批準成立,取得招生資格的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按有關規定頒發。1987年起實行學歷證書驗印制度,普通中專學歷證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驗印(中師畢業證書有市地教委驗印)即為有效。職業中專學歷證書,
1990年以前由省教委統一驗印,自1991年起市地屬以下職業中專的學歷證書由市地教委驗印,省屬職業中專及有關高校、省屬普通中專舉辦的職業中專學歷證書,仍由省教委統一驗印。勞動技工學校畢業的學歷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社會勞動保障部門統一驗印。具備以上條件的可認定其學歷。
5.學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暫行實施辦法》(1981年5月22日國務院批準)規定:學位,是標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學術水平達到規定標準的學術稱號。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位按學科門類分為: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管理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學位證書一律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統一印制,學位不等同于學歷,獲得學位證書而未取得學歷證書者其學歷仍為原學歷。
6.獲得的國外學歷、學位,必需經過國家教育部留學生服務中心確認后方可承認相應學歷、學位。
二、黨校有關班次學歷
中共中央1995年(中發[1995]11號)下發的《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暫行條例》規定,“中央黨校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舉辦的學制二年以上的長期班次,學員學完必修課程,經考試考核合格者,授予黨校學歷,可享受國民教育相應學歷的有關待遇”。
各級黨校培訓、進修一年半以下的,不是學歷教育,不能認定學歷。
國家教委辦公廳(教成廳[1995]15號規定:黨校學歷不等同于國民教育系列的學歷。黨校學歷不作為報考國民教育系列專科升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學歷。
黨校通過全國教育系統統考招生錄取的研究生、本科生的學歷為國民教育系列學歷。
三、軍隊院校學歷
《國家教委、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歷證書實行統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學<1995>2號)中規定:“軍隊院校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教育,是國家高等教育的組成部分”。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下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1995]參訓字第034號),第十條:從1993年起軍隊成人教育和1994年起軍隊生長干部教育所頒發的學歷證書,凡未使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制”的畢業證書者,國家和軍隊一律不予承認。
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頒發的《關于軍隊院校以往畢業學員學歷問題的規定》((1983)參聯字5號),按以下原則確定學歷:
(一)指揮院校
1.凡培養為連、排職指揮干部的培訓班(完成班)學員和初級指揮院校的機關干部培訓班(完成班)學員,學制滿1年半以上畢業的為中專學歷。
2.1966年以前和1979年以后,全國統一高考招考的高中畢業生,以及1980年以后經全軍或大單位統考入學,經過初級指揮干部培訓學習,學制滿3年不滿4年畢業的為大學專科學歷;學制滿4年以上畢業的為大學本科學歷。
3.航空學校的干部培訓班畢業學員,1978年以前入學的為中專學歷;1979年以后招收高中畢業生,學制滿3年畢業的為大學專科學歷。
4.中級指揮院校的培訓班(完成班)學員,學制滿1年不滿2年畢業的為中專學歷;學制滿2年以上畢業的為大學專科學歷。
5.軍事學院(含原南京軍事學院)、政治學院、后勤學院和原高等軍事學院的培訓班(完成班)學員,學制滿1年半以上畢業的為大學專科學歷。
(二)技術、醫務院校
1.建國以后,學制滿2年以上畢業的為中專學歷。其中招生條件明確規定為高中畢業文化程度,培養目標為相當于工程師軍醫等技術、醫務干部的大學班,學制又滿2年以上不滿4年畢業的為大學專科學歷;學制滿4年以上畢業的為大學本科學歷。
2.1970年至1976年各技術、醫務院校大學班招生的學員,學制滿2年以上畢業的為大學專科學歷。
3.1980年以前各衛生(護士)學校、軍醫學校畢業的學員為中專學歷。
(三)輪訓班、速成班屬進修性質,不記學歷。
四、寫實性學業證書
根據中組部、人事部、教育部關于學歷問題有關文件精神,1993年至1997年,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省委組織部、宣傳部、省人事廳及省教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在有關院校舉辦干部業余大專、本科班的《通知》規定,學員經統一考試錄取后,學完規定的課程,并經考試考核合格,頒發了由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印制、驗印的各有關院校大專或本科寫實性學業證書。這類招生未納入國家計劃,學員未參加國家組織的統一入學考試,“寫實性學業證書”不等同于本、專科畢業證書。
五、國家不承認學歷的社會力量辦學單位
《國家教委教育委員會辦公廳關于轉發北京市成人教育局[88]成教字第017號復函的通知》中明確指出:北京地區社會力量舉辦的各種函授大學,都不具備國家教委規定的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的辦學條件,未按國家承認學歷的學校審批,沒有取得頒發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資格。這類學校招生未納入國家計劃,學員未參加國家組織的統一入學考試,學員學習結束后,不解決學歷和分配工作問題,有的學校擅自頒發了“畢業證書”,不能作為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