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河北省計量校準行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準委員會”)是河北省計量協會的分支機構,由全省從事計量校準活動的計量校準機構和相關企業等單位組成。
第二條 校準委員會宗旨:自律守法、誠信運營、量值準確、客觀公正,為社會提供高質量計量校準服務。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三條 校準委員會工作任務:
1.宣傳貫徹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2.團結和吸納計量校準機構和相關企業為校準委員會會員;
3.組織開展行業技術和管理經驗的交流,推動行業技術進步;
4.倡導校準委員會會員誠信自律,公平競爭,反對壟斷,杜絕欺詐,恪守職業道德,共同遵守《河北省計量行業自律公約》;
5.開展行業調查,參與起草本行業有關法規、政策、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組織開展計量(校準)比對技術活動;
6.向政府有關部門反饋行業的建議、意見和要求,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規范計量校準服務行為,維護計量校準服務市場秩序,承擔政府相關部門委托的工作和任務;
7.向企業提供質量、技術、計量等方面的咨詢服務,為企業培訓專業技術人員,促進企業產品質量提升,幫助企業提高量值溯源能力,提升企業產品質量控制水平,增加企業經濟效益;
8.建立校準委員會網絡信息公示平臺、微信公眾號平臺;
9.組織企業開展行業誠信行為公約公示,提升行業信譽;
10.協調、化解校準委員會會員之間、校準委員會會員與客戶之間計量校準服務活動產生的糾紛。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校準委員會由校準委員會會員組成,設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秘書處。?
第五條?校準委員會會員大會是校準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責:?
1.制定、修改和批準校準委員會工作條例;?
2.審議校準委員會工作報告、工作計劃、管理制度等;
3.選舉或罷免校準委員會委員;?
4.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校準委員會的委員會由校準委員會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作為校準委員會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校準委員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校準委員會日常管理工作。其職責:
1.監督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工作計劃和管理制度;
2.選舉或罷免校準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3.審核加入校準委員會申請單位資格,批準新校準委員會會員或除名校準委員會會員;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籌備和召開校準委員會會員大會;
6.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7.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校準委員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校準委員會的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二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委員)出席,有關決定、決議和文件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如遇緊急情況可采取通信(訊)形式征求意見。
第八條 校準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執行主任委員一名、辦公室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委員若干名。
主任委員、執行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河北省計量協會秘書處推薦,校準委員會全體委員投票產生。
第九條 校準委員會執行主任委員在副主任委員內進行輪值,輪值期限為一年。其職責:
1.召集和主持校準委員會年度工作會議、委員會議和會員大會;
2.檢查會員大會、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組織校準委員會行業交流、技術交流、計量比對、人員能力提升等活動;
4.代表校準委員會出席有關活動。
第十條?校準委員會常設辦公室,負責校準委員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校準委員會辦公室設主任一名,由河北省計量協會秘書處委派。其職責:?
1.組織實施年度工作任務;
2.協調校準委員會會員之間、企業和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溝通,開展交流與合作;
3.受理校準機構申請加入校準委員會的材料,審查申請單位加入校準委員會資格,向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
4.接待來信、來訪,監督、執行管理制度;
5.組織制定校準委員會行為規范、工作守則等管理制度;
6.建立和維護校準委員會網絡信息公示平臺、微信公眾號平臺,組織培訓;
7.負責籌備召開校準委員會會員大會的組織工作;
8.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十一條 校準委員會每屆五年。遇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校準委員會會員大會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校準機構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會員代表只能代表一家校準機構參與委員會活動。?
第四章 會 員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條件:
1.擁護并遵守河北省計量協會章程和校準委員會工作條例,執行校準委員會的決議;
2.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經所在單位法人授權,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且無違法經營記錄;
3.具備與所開展計量校準服務相適宜的計量標準、場所、設施、人員、環境條件,計量校準能力取得相關資質,量值可溯源到國家基準;
第十四條 會員入會程序
1.要求入會的單位以書面形式向校準委員會遞交申請表和有關證明材料;?
2.校準委員會辦公室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提交委員會審批,審批同意后,頒發校準委員會會員證書,并發布公告。審核未通過的,應說明原因。
第十五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會員的權利:
(1)在校準委員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和申訴權,對校準委員會工作享有知情權、參與權、批評權、建議權、監督權;
(2)參加各種交流和研討活動;
(3)可掛會牌和使用統一制作的會標;
(4)有要求校準委員會維護合法權益的權利。
(5)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2.會員的義務:
(1)擁護并遵守校準委員會工作條例和管理制度,自律守法、誠信運營,恪守職業道德,保證量值準確、堅守客觀公正,為社會提供高質量的計量校準服務;
(2)執行校準委員會決議,服從校準委員會管理,維護校準委員會團結;
(3)積極參加行業委員會活動,按規定繳納會費;
(4)向校準委員會反映行業相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校準委員會會員退會,應交回會員證書牌匾,不再以會員名義、身份參加相關活動。不得以校準委員會會員名義、身份發布任何信息和進行宣傳。
校準委員會會員未履行本工作條例第十五條第2.(3)款義務的,將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由校準委員會發布公告。
第十七條?校準委員會會員未履行本條例第十五條2.(1)和2.(2)款義務的,或進行低價惡意競爭、出具虛假證書等行為的,校準委員會給予警告并在校準委員會會員內部通報;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擾亂計量校準服務市場秩序和嚴重違背校準委員會工作條例的,由校準委員會予以除名,發布公告。
第十八條?校準委員會會員退會或除名,三年內不再受理其加入校準委員會的申請。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九條 經費來源:
1.會費收入;
2.政府部門和社會資助;
3.業務服務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 會費標準:
1.主任委員單位、副主任委員單位每年5000元;
2.委員單位每年3000元;
3.普通會員單位每年2000元。
第二十一條 經費開支:
1.經費必須用于校準委員會工作條例規定的工作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2.行業委員會不設置獨立財務,由河北省計量協會財務單設科目核算管理,自負盈虧,每年向校準委員會會員大會匯報年度經費情況;
3.行業委員會的日常開支按照河北省計量協會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因上級作出有關規定或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討論通過,報河北省計量協會批準,本行業委員會方可終止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根據《河北省計量協會章程》和本行業特點制定,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報河北省計量協會備案。本條例由校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工作條例自校準委員會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